(一)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区财政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指导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三)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四)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和全区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区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的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七)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八)负责各项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九)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十一)研究制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区镇(开发区)财政建设工作。(十三)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办法;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十五)牵头制定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十六)拟定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评价,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资源的授权监管和收益收缴工作;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负责履行区政府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区级国有企业资产和财务工作。(十七)依法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十八)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问题。(十九)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二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