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民政局职能配置
(一)研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全区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民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全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订全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监督全区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研究制订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区拥军优属工作,研究制订全区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抚恤优待工作,检查督促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优待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调整等级报批手续及业务管理;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和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报批手续;指导和协调烈士纪念建筑物(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 (五)研究拟订全区双拥工作的计划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双拥活动;协调军政军民关系,调处军地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六)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军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 (七)研究拟订全区抗灾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灾情核查和上报;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救济捐赠活动;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八)研究制订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和保障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生活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区慈善基金筹集工作;组织、指导对区外的社会捐赠和对口支援工作。 (九)研究拟订全区社区建设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草拟推进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指导社区组织培训和表彰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推动社区建设。 (十)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加强社会办福利机构的执业管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指导、协调全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协调、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区综合福利院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对全区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申办和变更登记;指导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协助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开展自治示范活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三)研究制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草拟镇级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本区辖区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界桩管理;参与区际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组织地名标志的统一设置和管理;检查监督区区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标准地名使用情况;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十五)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的审核。 (十六)负责儿童收养及涉外领养登记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研究制订全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管所和殡仪馆管理工作。 (十八)研究提出全区福利彩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法;指导全区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九)指导全区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民政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 (二十)负责有关民政业务行政复议的有关工作;处理来信来访,指导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二十一)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的指导、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十二)承担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