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17号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 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5日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 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