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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机构主要职能
索 引 号: 014133162/2007-0000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政府机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产生日期: 2007-12-01 发布日期: 2007-12-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具有武装特点和刑事司法职能的的国家治安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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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主要职能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公安机关既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又不同与一般的行政机关,是具有武装特点和刑事司法职能的的国家治安行政管理机关。
  人民警察的根本任务:
  (1)维护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4)保护公共财产;
  (5)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在执法中享有的权力:
  (1)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2)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将其带之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A、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B、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C、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D、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4)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只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5)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6)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7)为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人民警察的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察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合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籍、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应禁止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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