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公安机关既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又不同与一般的行政机关,是具有武装特点和刑事司法职能的的国家治安行政管理机关。 人民警察的根本任务: (1)维护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4)保护公共财产; (5)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在执法中享有的权力: (1)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2)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将其带之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A、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B、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C、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D、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4)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只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5)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6)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7)为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人民警察的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察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合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籍、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应禁止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