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文件
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
为切实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简化程序手续,进一步把便民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优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苏农便〔2021〕207号)、《常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武进区农机许可业务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农机许可业务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切实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简化程序手续,进一步把便民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秋”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优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机〔2021〕11号)《关于印发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苏农便〔2021〕207号)、《常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全面推行农机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明事项承诺制具体事项:
(一)根据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时,机具所有人同意留存纸质销售发票原件的,应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规定留存原件;
(二)机具所有人要求自己留存纸质销售发票原件的,应在原件标注“已办理登记手续”后,留存复印件;
(三)对机具所有人确有原因无法提供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便民措施。
第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制作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证明的内容;
(二)承诺方式;
(三)承诺核查和公示;
(四)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登记的,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二)已经知晓和理解农业农村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惩戒;
(五)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条 承诺核查:区农业农村局对申请人承诺的证明事项开展核查,通过部门网站或者街道社区的公示栏向社会公示30日。
第五条 在核查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尚未办结的事项中止办理;已经办结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给公共利益活第三人利益造成随时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武进区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 承诺书
附件1
武进区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告知书
一、行政事项名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二、设定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三、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自愿承诺的请在前面□内打√,并在事项后签名)
□ 来历证明(购机发票复印件) 签名:
四、证明提供方式
1.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按照要求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五、承诺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武进区农业农村局提交前面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且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武进区农业农村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你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照原程序办理。
七、承诺的核实
□ 1. 免于核查
□ 2. 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
□ 3. 5个工作日内在线核查
□ 4. 10个工作日内协助核查
八、承诺的公示
□ 1.不予公示
□ 2.承诺书将在武进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30日,接受社会监督。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的,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任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因虚假承诺给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上述带□内容为行政机关勾选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告知前勾选确定。
………………………………………………
回 执
本人已阅读上述告知书,选择:
□ 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证明材料;
□ 按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名/盖章:
附件2
承 诺 书
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证件编号:
申请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人(本单位)先作出下列承诺:
1. 已经知晓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2. 符合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
3.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 本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5.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