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68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全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数据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共享数据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规范进行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四)完善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完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五条 常州市武进区政务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与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区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编制、维护区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责任清单,管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定期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进行评估,督促检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
各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负责本部门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资源。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政务数据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优化、标准化,充分利用政务数据资源,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促进民生服务普惠化。
第二章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与共享责任清单
第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数据共享的依据。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基础上,确定重要数据资源目录,并进行重点保护。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区级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凡是列入共享责任清单的数据资源,各政务部门应当以数字化形式,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使用部门使用。
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编制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更新机制,并对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各政务部门需要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更新的,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废止、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发生变化需要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更新的,相关政务部门应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审。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对区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和发布。
第三章 政务数据资源分类与使用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应按照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要求,及时、规范地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报送。使用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直接获取。
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资源的基础数据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第十三条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应明确数据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等,并统一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提供方式以接口对接为主。使用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共享数据申请,说明数据使用用途和数据项内容,提供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超过5个工作日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共享;不予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发生争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省级以上政策依据。
第十五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使用部门对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数据,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严禁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时,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并报区大数据管理局备案。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数据更正手续。
第十七条 提供部门应遵循“一数一源”原则,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数据,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提供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数据的一致性。提供部门因故不能按照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要求提供数据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区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区大数据管理局应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监测预警机制,发现政务数据资源异常时,应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告知提供部门,提供部门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
第四章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九条 区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责任清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区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全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核心,由区大数据管理局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和管理,依托区电子政务外网向各政务部门提供数据资源共享服务,并实现与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凡属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取的数据,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所有非涉密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通过区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交换数据。
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所有非涉密的政务信息系统向区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必须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二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负责完成本部门内部数据资源的汇聚整合,并统一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五章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委网信办、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政务办)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数据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评估结果纳入全区绩效考核体系。
各政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国家和省、市现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标准的跟踪,不断完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五条 区委网信办会同区公安局、区工信局、区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数据资源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并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指导推进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及数据安全审查。
各政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重要数据及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本部门数据及使用共享数据的分级分类保护及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向区委网信办、区大数据管理局报告,并做好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区保密局、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常州市武进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武办发〔2019〕133号)要求,切实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凡不符合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要求的,一律不予立项审批建设,一律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各政务部门新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应在立项申请前预编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数据资源纳入区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项目验收要件。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和省、市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切实推进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二)未按规定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提供共享数据;
(三)无故不受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申请;
(四)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五)将共享数据用于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可共享获得的数据仍重复采集,增加社会公众负担;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