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重点领域> 政策解读> 内容

《武进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6-28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相关阅读: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现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21〕44号)相关事项进行解读。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连栋温室、食用菌生产、育种育秧(苗)用地等,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农业生产简易大棚(棚架、温室)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

2、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畜禽舍(含引种隔离舍、孵化厅、运动场、挤奶厅等),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3、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水产养殖中池塘、工厂 化养殖池、工业化水槽,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池,进排水渠道,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用地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二)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1、与作物种植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作物种植生产所需要的农机具装备及设备、农资、原料临时存储用地,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产品检验检疫监测用地,以及与作物种植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

2、与畜禽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畜禽养殖粪污、垫料、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检验检疫监测、洗消、转运、动物疫病防控等设施用地,养殖场自用饲草饲料生产及饲料输送设施用地。

3、与水产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水质检测监测、病害防治设施用地,渔业机械、捕捞工具、渔用饲料和渔药等渔需物资临时仓储设施用地,水产养殖进出水处理设施用地、水产品上市前暂养、临时保鲜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集中兴建的原则,各类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合理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用地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适时制定发布。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 平方米以内”。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作物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含烘干、保鲜等)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非经营性服务类组织,农机场库棚设施(非永久建筑),用地规模可按照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2、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除外。

3、水产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面积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三、设施农业用地取得和使用

1、签订协议。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按规定拟订设施建设方案。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手续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费用,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设施农业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代表、设施农业经营者,对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核论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等,核实规划用途及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及范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在设施农业用地所在地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协议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重新签订用地协议。

2、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用地备案信息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用地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备案信息录入全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期手续,变更备案信息;设施农业经营者变更、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调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办理备案手续,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3、土地复垦。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专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与银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专项用于设施农业用地复垦。签订3 年以上用地协议的项目,可实施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在协议签订时预存不少于20%的土地复垦费用,余下部分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进行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经营者按使用前土地用途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按监管协议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经营者拒绝复垦或复垦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

为支持生猪稳产保供项目,生猪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在备案时,设施农业经营者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责任,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用。

四、下列情况不纳入设施农业农地管理范围

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农资存放和农机经销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娱乐、康养、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中心)等用地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五、“回头看”排查整治范围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重点聚焦三类问题:

一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

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三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执行“大棚房”整改标准,严格控制在“单层、15m2以内”)。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