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投诉 |
信件标题: | 与孕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无三期赔偿、欠薪、钱经济补偿金 |
信件内容: | 相关诉求: 1. 结清欠薪:2023年1月、2月工资; 2.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按照N+1,进行经济补偿(N为工作年限6.5,+1为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3. 与孕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期补偿金。 相关事实: 1.本人于2017年1月7日入职,2次续签劳动合同后到期时间为2023年1月6日,后一直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在职工作时间到2023年3月2日。 2.本人于2022年9月14日孕育3胎,预产期为2023年6月21日。 3. 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公司解散公告,并在2023年2月28日通告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在收到交接要求后5日内做交接,而收到解除劳动通知书和交接清单的时间是3月2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写的2023年2月23日,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4.公司发布的公告里说明在3个月内公布职工债权,实际超期,在2023年5月26日公布。 5.职工债权中2023年2月份工资截至23日,与实际用工截至日期2023年3月2日不符。 6.职工债权中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N(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未按照N+1进行补偿,公司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之规定) 7.公司未对孕期女员工进行三期赔偿(依据《苏劳仲委﹝2007﹞1号》第七条之规定,常州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相关补偿方案之规定) 相关理由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之规定、《苏劳仲委﹝2007﹞1号》第七条之规定,常州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相关补偿方案之规定。 自2023年2月底,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本人正处于孕期(孕育第3胎),导致至今无工作,且欠薪、补偿金迟迟不给,导致本人目前家庭经济困难,现即将临产,经济压力增大,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及时解决,督促公司可以依法对员工进行补偿,且尽快将欠款给到员工,以便本人也能够顺利生孩子,并抚养三个孩子。 |
留言时间: | 2023-05-30 |
回复时间: | 2023-06-01 |
回复内容: | 张君: 你好! 关于你所反映的问题,请你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立案中心申请仲裁。联系电话:86310842. |
回复单位: | 武进区人社局 |
答复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