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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明确三种减资情形。分为:一般减资、简易减资、股东失权减资:
(1)一般减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决议减少注册资本。
(2)简易减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以亏损额为限,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数额。
(3)股东失权减资,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因此减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