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专栏> 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内容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一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在一般情况下,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形有: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当事人。
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行政复议申请需提交资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需要提供)。
2、申请人为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人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