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服务所,经开区人社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进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印发
武进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进一步推动我区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9〕8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申领办法。
一、创业扶持资金类别
创业扶持资金分为创业对象扶持资金、创业基地扶持资金两类。创业对象扶持资金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开业补贴、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项目资助、创业失败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支出。创业基地扶持资金用于创业载体创建补贴、创业项目孵化补贴、创业基地服务补贴等支出。
二、创业扶持资金申报
(一)创业对象扶持资金
1. 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在武进登记失业人员、大学生及在常职、技院校在校生。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武进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武人社〔2019〕31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执行,《补贴办法》由区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人才紧缺程度和培训成本制定并适时调整。
创业意识培训:120元/人;创业能力培训、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000元/人。
(3)申请材料
个人或培训机构可自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其中,个人提供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明材料;
②培训收费票据。
培训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①武进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
②武进区创业培训学员综合情况表(附件2)。
2. 开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在武进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开业补贴。
(2)补贴标准
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其中,申请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并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2000元的开业补贴;申请人创办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并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1000元的开业补贴。创业实体同时吸纳1人及以上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剩余的开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创业,在校期间吸纳1人及以上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一次性申请享受8000元的开业补贴。
(3)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自办实体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提出申请,填写《武进区开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①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其他
①上述吸纳1人及以上就业不含正在享受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人员。
②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适用原《关于印发<武进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武人社〔2016〕115号)文件中一次性开业补贴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3. 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大学生在武进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在其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区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申请人在其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不超过2年的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享受期满后,同时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长申请享受不超过1年的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
(3)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自办实体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提出申请,填写《武进区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①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其他
①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不重复享受。
②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主体,于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吸纳就业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适用《关于印发<武进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武人社〔2016〕115号)文件中创业社保补贴政策。
4. 创业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入驻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进行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校大学生除外),从创业实体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创业租金补贴。
(2)补贴标准
原则上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根据经营场所租金据实给予补贴。其中,在校大学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或租赁经营场所为工位式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元/月;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在其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元/月;同时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
(3)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武进区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①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③房屋租赁合同;
④租金收费票据。
(4)其他
①具备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经区就业服务中心审定后,可按照“先免后补”的方式先行免费提供场地,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请的创业租金补贴可直补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采用“先免后补”的方式申请创业租金补贴无须提供租金收费票据。
②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领取营业执照,且入驻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的,适用《关于印发<武进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武人社〔2016〕115号)文件中创业租金补贴政策,补贴享受截止时间为其当前一个租赁年度期满,最晚不超过2019年12月31日。上述对象仍有尚未享受期满的租金补贴按本办法执行。
5.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在武进创业(不包括设立劳务派遣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其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校大学生除外),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就业,且为其依法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不含正在享受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人员),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补贴标准
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自办实体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提出申请,填写《武进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6)和《武进区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7),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①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③带动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就业的,须提供被带动人员的高校毕业证书(被带动就业人员为留学回国人员,须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④被带动人员的劳动合同;
⑤被带动人员的银行发放工资记录等有效证明材料。
(4)其他
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主体,于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带动就业的人员,适用《关于印发<武进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武人社〔2016〕115号)文件中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政策。
6. 创业项目资助
(1)补贴对象
符合我区经济特点和产业结构、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优秀创业项目。
(2)补贴标准
参加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被区人社部门认定为区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按每个项目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被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不含同时被认定的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按每个项目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被省人社部门认定为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按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参加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参照省级及以上奖励支持资金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其他
由区、市人社部门根据大学生创业项目遴选结果、创业大赛的获奖结果直接核定。
7. 创业失败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在武进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其本人名下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且同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及以上的,可申请创业失败补贴。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本人名下创办实体存续期间纳税总额的50%,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3)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自办实体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提出申请,填写《武进区创业失败补贴申请表》(附件8),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①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
③创业期间纳税凭证。
(4)其他
申请人须在其自办实体注销2年内提出补贴申请,以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销时间为准。
(二)创业基地扶持资金
8. 创业载体创建补贴
(1)补贴对象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载体。
(2)补贴标准
对经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补贴;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载体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创建补贴。
(3)其他
由区、市人社部门根据创业载体认定结果直接进行核定。
9. 创业项目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为在孵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
(2)补贴标准
A.优秀创业项目孵化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内在孵项目,参加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并被市、省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或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分别按每个项目1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优秀创业项目孵化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内在孵项目(创业者),在市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或在省级、国家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分别按每个项目或创业者6000元、4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优秀创业项目孵化补贴。
按照“就高”原则,单个项目只享受一次性补贴。
B.创业项目孵化成功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为入驻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1年及以上的创业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项目孵化成功(在基地或创业园内注册登记,搬离基地或创业园后继续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或创业园创业项目孵化成功补贴。
(3)申请材料
A.优秀创业项目孵化补贴
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大学生创业项目遴选结果、创业大赛的获奖结果直接核定,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B.创业项目孵化成功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直接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①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与大学生签订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孵化服务协议;
②成功出园大学生创业项目新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所实景照片,及离园后创业者在其自办实体的社保缴费记录;
③大学生创业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10. 创业基地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2)补贴标准
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预算情况确定,单个基地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其他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由区就业服务中心根据每年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绩效评价结果制定补贴方案并报区人社局、财政局核定后实施;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绩效评价结果制定补贴方案并报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定后实施。
三、审核拨付
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区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后报区财政部门核定,经核定后进入公示环节,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拨付资金。创业实体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直接拨付至其银行对公账户;创业实体为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直接拨付至其银行对公账户或申请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
1.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是指在常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校生(含休学创业的大学生)、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毕业五年内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港、澳、台青年大学生(18-35周岁)。
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大学生在武进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且从事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须由大学生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
毕业五年内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职、技院校毕业生在武进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
2.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册时间以创业实体初次领取证照时间为准。
3. 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
(2)在常高校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和在校证明(3个月内有效);
(3)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书;
(4)港、澳、台青年大学生(18-35周岁)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毕业证书;
留学回国人员须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 创业对象扶持资金的申请人须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不含变更);同一人员限在同一创业实体下享受一轮创业扶持政策。
5.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先按规定支付利息,贷款到期还清本息后,由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并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贴息。
6. 加快开发创业扶持资金申领网办平台,区就业服务中心可根据“放管服”要求和业务经办实际,适时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并简化补贴申请材料。
7.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武进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 《武进区创业培训学员综合情况表》
3. 《武进区开业补贴申请表》
4. 《武进区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申请表》
5. 《武进区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6. 《武进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7. 《武进区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8. 《武进区创业失败补贴申请表》
附件1
武进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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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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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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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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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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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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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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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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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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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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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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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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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格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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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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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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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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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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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如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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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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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贴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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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培训类型包括:创业意识培训(GYB)、创业能力培训(SYB)、创业能力提升培训(IYB)、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其他。
2. 本表1式2份,区就业服务中心和申报单位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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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武进区创业培训学员综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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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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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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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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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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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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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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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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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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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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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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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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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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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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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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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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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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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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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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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学生证)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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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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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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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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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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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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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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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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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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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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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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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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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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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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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人员类别: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港澳台青年大学生、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在武进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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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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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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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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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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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武进区开业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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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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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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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申请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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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在校生
□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
□大陆院校毕业生
□留学回国人员
□职、技院校毕业生
□港澳台青年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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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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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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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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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在校生填预计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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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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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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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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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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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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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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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保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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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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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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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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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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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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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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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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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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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卡银行账号
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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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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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如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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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贴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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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就业服务中心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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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贴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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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1式2份,区就业服务中心和申请人各1份。
附件4
武进区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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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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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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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申请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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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
□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
□大陆院校毕业生
□留学回国人员
□职、技院校毕业生
□港澳台青年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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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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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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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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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在校生填预计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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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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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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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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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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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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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保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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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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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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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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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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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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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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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卡银行账号
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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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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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如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初审意见
|
核定补贴月数: 月,核定补贴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就业服务中心复审意见
|
核定补贴月数: 月,核定补贴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1式2份,区就业服务中心和申请人各1份。
附件5
武进区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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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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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申请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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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在校生
□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
£大陆院校毕业生
□留学回国人员
£职、技院校毕业生
□港澳台青年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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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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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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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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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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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在校生填预计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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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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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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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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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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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保编号
|
|
创业实体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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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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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所在创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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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场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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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 □工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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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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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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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房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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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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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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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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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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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起止日期
|
年 月—— 年 月
|
申请补贴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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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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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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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卡银行账号
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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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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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如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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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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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贴月数: 月,核定补贴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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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就业服务中心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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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贴月数: 月,核定补贴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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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1式2份,区就业服务中心和申请人各1份。
附件6
武进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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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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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申请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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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在校生
□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
□大陆院校毕业生
□留学回国人员
□职、技院校毕业生
□港澳台青年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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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个人社保编号
|
|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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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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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在校生填预计毕业时间)
|
|
创业实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创业实体类型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
单位社保编号
|
|
创业实体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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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实体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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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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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其中,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人,毕业5年内大学生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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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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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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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社保卡银行账号
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提供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如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初审意见
|
核定带动就业人数: 人,核定补贴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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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就业服务中心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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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带动就业人数: 人,核定补贴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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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1式2份,区就业服务中心和申请人各1份。
附件7
武进区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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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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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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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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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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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毕业5年内大学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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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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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
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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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
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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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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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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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盖章): 经办人: 区就业服务中心(盖章): 经办人:
注:本表1式2份,区就业服务中心和申请人各1份。
附件8
武进区创业失败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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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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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申请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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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在校生
□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
□大陆院校毕业生
£留学回国人员
□职、技院校毕业生
□港澳台青年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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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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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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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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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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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在校生
填预计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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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创业实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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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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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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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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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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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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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注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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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存续期间
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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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社保卡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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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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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如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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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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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贴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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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就业服务中心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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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贴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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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1式2份,区就业服务中心和申请人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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