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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个人重新承受房屋权属契税减免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16  字号:〖
 

1、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一年内购房的,以及拆迁公告发布之后购房的,均适用拆迁契税减免政策。

2、被拆迁人重新购房时,应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凭证,才可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缴纳契税。

3、被拆迁人不重复购房,由其子辈、孙辈或其他非拆迁产权人重新购房的,不能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缴纳契税。

4、拆迁契税减免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5、个人因房屋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6、被拆迁个人重新承受房屋权属时,其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一次没有使用完的部分,可以在再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时继续使用,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第一次办理契税减免手续时,将纳税人获得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有效凭证收回存档,重新开具未递减部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