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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制定打击走私洋垃圾违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365/2017-0001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武环发〔2017〕103号 发布机构: 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17-05-19 发布日期: 2017-05-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近期,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联合开展强化监管严厉打击洋垃圾违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署监发字〔2017〕7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规范本地的进口废物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违法活动,并定于2017年3月1日—11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制定《打击走私洋垃圾违法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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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打击走私洋垃圾违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环发〔2017〕103号
 

经开区分局、各环保所:

近期,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联合开展强化监管严厉打击洋垃圾违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署监发字〔2017〕7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规范本地的进口废物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违法活动,并定于2017年3月1日—11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制定《打击走私洋垃圾违法专项行动方案》,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强化监管执法,开展阶段性的集中检查和专项整治,全面检查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特别是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对其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现场查看,深入排查是否存在走私洋垃圾的行为或风险,依法从重从严打击走私洋垃圾行为,有效遏制走私洋垃圾的违法行为。

二、检查时间

2017年4月底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7年5月20日至5月27日,并于5月28日前上报第一阶段总结报告。

第二阶段:2017年7月1日至8月20日,并于8月25日前上报第二阶段总结报告。

第三阶段:2017年9月1日至11月25日。

三、检查对象

4家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具体见附表)

四、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行动由经开区分局、各环保所对辖区内进口固废加工利用单位检查的形式进行。

五、检查内容

本次行动主要针对走私洋垃圾的违法行为,检查重点是进口废物是否是洋垃圾,以及夹杂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和处置情况,同时要兼顾其他日常检查的内容,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进口废物检查

(1)对照禁止进口类目录,检查是否是存在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

(2)检查进口废物是否是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废物,重点检查是否是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混合颜色的膜状废塑料。

2、夹杂物检查

对夹杂物的种类、产生情况、贮存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确定夹杂物是否混有不允许混有的物质,重点检查是否混有生活垃圾,同时查看夹杂物产生和处理台账,检查夹杂物是否得到无害化利用或处置。

3、进口许可证检查

(1)检查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

(2)检查是否存在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

(3)检查是否存在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

(4)检查是否存在将进口的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物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的情况。

4、生产场地和设施设备情况检查

(1)检查原料、加工、产品等是否进行了分区,是否设置了标识。

(2)检查生产设备加工利用能力与进口数量是否相符。

5、进口固体废物贮存情况检查

检查进口固废的贮存面积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存在贮存能力不足,露天堆放的行为。

6、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1)检查废水、废气、噪音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2)检查企业每季度的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7、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情况检查

抽查经营情况记录簿,查看报关单与进厂磅单、加工利用量与用电记录、销售记录与出厂磅单等的相符性。

8、日常环境监测落实情况检查

查看企业环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报告等文件,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工艺、不按监测制度进行自测等问题。

9、配合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走私洋垃圾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六、工作要求

1、严格落实《关于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299号)要求,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2、按有关规定对申请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如实出具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按相关要求建立《重点环境风险监管企业名录》,并根据后期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3、对重点环境风险监管的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查处非法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污染物超标排放、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走私洋垃圾的违法行为,应立即上报,同时对加工场所进行监测。

附件:武进区进口废物名单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9日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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