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城市建设管理实施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现状,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建设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工地环境卫生管理。
二、建设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璜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管线敷设工程、绿化工程等工地,包括道路局部维修、局部开挖、绿化补种等其他临时或小型施工场地。
三、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执行、政府部门监督”的原则。
四、建设工地环境卫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工地围挡要求
(一)施工现场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留有缺口;围挡底部应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泄。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m;主干道及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不低于2.5m。
(二)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美观,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挡应设专人保洁维护与检查,确保围挡稳定、完好和整洁;现场围挡及大门每半年清洗或粉饰见新一次。
2、工地出入口要求
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和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3、施工区域要求
(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内裸置土方应覆盖密目防尘网或采取临时绿化措施。
(二)施工现场应保证道路畅通,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场地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三)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有条件的应及时清理,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和封闭等措施保持整洁。禁止在作业面随意丢弃各类剩余材料和向外抛撒建筑垃圾。
(四)各类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编制的总平面图分类堆放,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标识牌。现场堆放砂、石等散状物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5米的堆放池,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等。
(五)工地宿舍区应保持卫生整洁、通风,并设置加盖垃圾桶,生活垃圾及时清运。
五、监督管理措施
1、积极实施长效管理制度。各建设责任主体应建立建设工地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和体系,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沟通和衔接,形成合力,对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不力的项目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于长效管理不力的建设工程及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评各类标化文明工地、优质工程、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
2、严格实施信用扣分措施。对在监督检查、媒体曝光或被投诉存在建设工地环境卫生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地,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其责令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扣分,信用扣分及行政处罚在建设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平台发布,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信息库。
3、加强行政经济处罚力度。对在规定时间屡次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施工企业限制进入武进建筑市场。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