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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3-00025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13〕3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3-02-26 发布日期: 2013-02-28 废止日期: 2019-07-31
内容概述: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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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政发〔2013〕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6日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11〕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市驻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各有关单位应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各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负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属地管理的原则。所在地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各有关单位作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负责承担系统和所属单位的监管职责。

  第七条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作为审批对象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承担审批单位的安全生产审批监管责任。

  第八条 权责对等的原则。对驻地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坚持用人权、财权与监管责任相统一,合理确定辖区政府和条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本地区的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企事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在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镇(开发区、街道)属部门、驻镇(开发区、街道)单位安全生产的负责综合监管,组织、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五)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六)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八)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十)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着力提升政府及企业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及能力;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对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各镇(开发区、街道)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承担本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均负有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依法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七)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八)指导、监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对所辖行业内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或区安委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中央、省、市驻区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属地职能部门、行业监管和指导,并对本系统、本单位或管理范围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处置预案,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部门和单位要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区有关单位还应根据自身职能负有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法制办、区应急办)

  1.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2.负责区级生产安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重点领域、行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

  3.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4.负责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5.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区监察局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事故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区民宗局

  1.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区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产业政策的宣传,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3.负责将非煤矿山、石油和天然气、危险化学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指导、协调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重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

  5.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

  6.负责粮食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成品油等市场规划布局及安全监管;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

  (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指导工业和相关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及隐患排查治理,在工业和相关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准入管理,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能;

  2.支持工业和相关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军工企业和民口企业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原区属企业(不含已明确转入各地区管理企业)、通信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六)区教育局

  1.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以下简称学校)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指导学校加强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5.指导、监督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承担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区科学技术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

  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八)区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区民政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等活动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区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2.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指导、督促所属系统人民调解机构负责安全生产所涉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十一)区财政局

  1.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4.配合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十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落实工伤保险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险工作;

  2.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相关制度和措施;

  3.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制度和措施;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十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4.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5.负责城镇燃气和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6.依法对职权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灯光、户外广告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村镇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7.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按规定权限,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9.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10.负责危险房屋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于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的构建筑物安全检查工作;

  1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危旧房改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3.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4.负责直属公园景区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

  (十四)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城市管理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城区餐饮厨房废弃物的收集、转运、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和高速高炮广告等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区交通运输局

  1.协调通航水域(除长江外)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航道、港口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依法查处道路、水路客货运输违法行为;

  5.参与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配合水上搜救工作。

  (十六)区水利局

  1.组织实施区属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的采砂等行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区农业局

  1.指导农业各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林木采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对渔业安全生产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员培训、发证工作。

  (十八)区商务局

  1.负责主办的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商贸服务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负责对中心城区等的游戏室、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2.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等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十)区卫生局

  1.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以及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以及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2.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普宣传,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二十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职权范围内负责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食品、药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二)区环境保护局

  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

  3.督促、检查企业环境安全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

  (二十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工作规划,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监督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工矿商贸行业的地方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依法负责或协助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按规定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7.组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8.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9.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10.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区体育局

  负责相关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区统计局

  1.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2.指导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二十六)区旅游局

  1.指导、监督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落实旅游安全防范措施;

  3.督促旅游行业有关饭店、旅行社和旅游景点制订安全生产措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十七)区民防局

  1.依法对人防工程建设竣工进行检查验收;

  2.参与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区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协调区行政中心的和职责范围内的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

  1.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关闭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宕口)治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三十)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2.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管理工作;

  3.按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依法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

  (三十一)武进工商行政管理局

  1.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4.依法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监督管理;

  5.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十二)区邮政局

  1.负责邮政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2.严格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

  (三十三)区总工会

  1.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指导;

  2.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措施的拟订工作,就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宣传活动;

  4.参与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安全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配合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

  5.在职责范围内参与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三十四)武进工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2.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4.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自身职能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区有关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相应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及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当面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年度述职。

  (一)当面报告。利用安委会召开工作会议或其他适当时机,报告履职情况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相关情况,对有关领导签批事项作专题报告;

  (二)书面报告。住建、交通、消防等高危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一次,其它与区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每年一次,向安委会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及下步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与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监控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区政府或安委会发出预警通报,并对镇(开发区、街道)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及有关单位对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继续非法生产的,对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监察机关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及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与查处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处理,有关单位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对应的,应根据本规定进行调整细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各镇(开发区、街道)行政区划或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的意见》(武政办发〔2011〕7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太湖湾旅游度假区、春秋淹城旅游区、西太湖生态休闲区、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等板块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关于明确板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意见》(武政发〔2012〕12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5日颁发的《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武政办发〔2007〕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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