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文件
武科发〔2008〕5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匹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武发〔2007〕8号),激励我区的企业和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省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区科技创新能力,我局制订了《常州市武进区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匹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匹配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常州市武进区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匹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我区的企业和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凡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武进区级财政科技经费匹配:
(一)通过武进区科技局向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申报并获得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计划,并且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
(二)项目承担单位注册在武进行政区划内;
第三条 武进区级财政科技经费对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匹配经费的比例:
(一)国家级科技项目经费匹配原则上不超过国拨经费的15%,最低10万元,最高50万元;
(二)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匹配原则上不超过省拨经费的10%,最低5万元,最高20万元;
(三)省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匹配原则上不超过省拨经费的5%,最高50万元。
(四)匹配经费包括武进区级财政对该项目已立项资助科技经费。
第四条 武进区级财政科技经费匹配于每年3月和11月进行。需匹配的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高新科汇总,经局务会研究,与区财政局会签,下达区科技匹配计划。
第五条 对获武进区级财政科技经费匹配的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列入区科技计划,并按有关办法进行管理。武进区科技局不另签项目合同,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的合同书为准。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向国家和省级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提交一份区科技局备案。项目验收与国家和省科技项目资助部门同步进行。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