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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建议
信件标题: 建议区政府出台不同期数小区选择自主物业权利的行政法规
信件内容: 在我区,有一些小区是同一地块不同开发商建造,但是名字是属于一个小区,分不同的期数,但是原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标准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导致新建成的二期、三期小区等管理落后,不符合新小区的业主标注,物管科又对此无法律依据做出准确答复,希望贵局能出台相应的办法落实此类事件,给置业安家的老百姓和业主委员会自主选择的权利。
留言时间: 2021-06-08
回复时间: 2021-06-15
回复内容: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因而,是否属于同一个小区是由物业管理区域来划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即一个小区。 根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可以根据分期开发情况或者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提供不同标准的服务,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同时依据《关于发布<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我市普通住宅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是按照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来进行核准的。因而,一个小区可能会因为分期开发情况或者不同的业态,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另外,《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以及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因而,一个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来决定小区的管理模式。 
回复单位: 武进区住建局
答复满意度:
     目前满意度: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