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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控告智仁科集资诈骗案负责人倪队长
信件内容:  控告智仁科诈骗团伙成永芳、何城橙洗钱数千万 

信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九十一条

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6_364975.shtml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以成永芳、何城橙为首诈骗团伙疯狂洗钱犯罪,转移了几千多万资金,但是办案的武进经侦却不清查资金流向,掩护诈骗团伙洗钱的资金流水证据。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2111255第一次庭审诈骗犯成永芳说的清楚明确,(第一次庭审的第50分钟时间)有三千多万的外借的借条来证明其洗钱犯罪流程,并且都有借条来证明。假如诈骗犯都互相通过借条来洗钱,所有赃款都可以洗白了,这当然是严重的洗钱犯罪行为。占用赃款的事实本质就是分赃,并不能因为民事借条而改变违法行为。

 甚至庭审上成永芳反复暗示她洗钱犯罪的资金只有她能要回,为什么她在庭审上也如此嚣张,实际上一点钱也不愿意归还,当然和武进经侦不清查资金流向为底气,没有武进经侦提供的流水证明,洗钱罪谈何说起?

 另外还有诈骗所得的资金进行了上千万的还债,假如赃款可以还债,那诈骗犯所借资金流向哪里?这才是诈骗犯洗钱的真正目的。这都需要经侦来完成侦查,但是办案人员在2019年办案过程中并没有清查真正的资金流向,掩饰、隐瞒诈骗团伙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客观上成了诈骗团伙洗钱犯罪的保护伞,应该清查资金流向而实际故意不清查资金流向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诈骗团伙犯罪的目的就是非法占用诈骗所得资金,通过经侦不清查资金流向实现了洗钱犯罪,现在资金在谁手里?哪些人分赃和洗钱?都需要查清楚,必须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留言时间: 2021-05-05
回复时间: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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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武进区武进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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