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33058/2022-00177
主题:社会保障
体裁:通知
组配:政府办公室文件
单位:政府办
文件编号:武政办发〔2022〕60号
产生日期:2022-09-02
发布机构: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9-12
内容概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武政办发〔2022〕60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省、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年老后的生活保障,巩固脱贫成果,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将《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政规〔202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武进区户籍城乡居民,可在所属镇(街道)、开发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按规定,个人年缴费标准为六个档次,依次是:960元、1800元、2500元、3240元、3960元、4740元,按年缴费。

三、集体补助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安排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2〕34号)要求,在武进区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 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照第一档次缴费标准全额代缴。所属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补贴形式提高其缴费标准达第二缴费档次,与第一缴费档次差额部分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给予补足。其他未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区的参保人员由政府承担,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记入其个人账户。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助资金先由区财政向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结算,年底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根据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集体补助金额(明细)与各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结算其承担的集体补助金额。

2. 有条件的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所属正常参保居民选择第二至第六档次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助。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引导居民提高缴费档次,缴费补助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具体补助对象、标准及方案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民主确定,并报镇(街道)、开发区备案。

3. 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4. 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标准。因被征地农民、退捕渔民等特殊政策而获得补助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其他要求

1. 区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扩大居民对政策的知晓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的参保和待遇申领工作。

2. 区人社部门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生存状况调查。对冒领养老待遇的,由区人社部门追回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