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水库的管理和保护,发挥其工程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已完成对城湾水库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有关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界对象
小(2)型水库1座:城湾水库。
二、划定城湾水库管理范围的标准
城湾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按照不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25.59m),大坝管理与保护范围按照大坝及其两端各10米、背水坡坝脚外10米,部分区域结合实际管理及规划开发利用需求的原则进行划定。
三、管理要求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城湾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安全、损害生态健康的建设或经营活动,禁止在坝体上植树、垦种、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烧烤,禁止擅自在水库水域内游泳、游玩、垂钓。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城湾水库管理范围示意图.pdf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