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晨翰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于2025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2025〕武行复不字第22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因根据申请人刘晨翰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收件人拒收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公告送达〔2025〕武行复不字第22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2025〕武行复不字第22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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