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山: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违法建设一案,本机关已依法调查终结。你(单位)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建设案件技术认定意见”【技认(20245007)号】,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的决定如下:
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在武进区湖塘镇永胜中路以北、湖塘河西侧(武进区委党校东侧围墙外)建设的钢混结构彩钢瓦简易房屋,分别为:①尺寸为22.3米×5米×1层,建筑面积为111.5平方米;②尺寸为40米×7.5米×1层,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③尺寸为33米×10.5米×1层,建筑面积为346.5平方米;④尺寸为47.8米×9.2米×1层,建筑面积为439.76平方米;⑤尺寸为18米×9.2米×2层,建筑面积为331.2平方米;⑥尺寸为(20米×22米-9.2米×6米)×1层,建筑面积为384.8平方米;上述六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913.76平方米。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按照规定组织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武进区湖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定安中路232号,联系电话:0519-89819677)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