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文件
西湖街道办事处,伟驰集团,文旅(互联网)产业办,机关各部门(国有公司):
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现将《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20日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进一步提高工程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武进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13〕61号)、《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武政规〔2019〕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辖范围内,相关单位和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概算和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部门(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期间发生金额增加的变更。具体包括:
(1)增加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第六条 工程变更需填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并附现场照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 变更类型属工程量变更的,应说明工程量变更的内容、原因、工程量及变更金额。变更工程量由施工、监理、实施主体、跟踪审计等单位现场签证。
2. 变更类型属技术变更的,需说明技术变更原因,附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设计方案。
第三章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七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谁提出谁申报”“先审批、后施工”的原则。工程变更事项发生前,由实施主体发起《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申报变更方案和预算,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及工程变更范围、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工程变更造价、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变更项目招标方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情况后,按以下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经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单次工程变更额度进行分级审批的流程如下:
1. 单次变更金额5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实施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2. 单次变更金额5万元~10万元(含)的工程变更,经实施部门(单位)初审后,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复核,必要时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对工程变更进行论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3. 单次变更金额10万元~30万元(含)的工程变更,由实施部门(单位)初审,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复核,必要时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对工程变更进行论证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
4. 单次变更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实施部门(单位)初审,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审核,必要时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对工程变更进行论证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提请财经与国资领导小组会议或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的变更,以化整为零分解变更的方式规避报批。每个工程项目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之间应有连续编号并标明变更日期,严禁出现编号与日期倒置现象。
第十条 工程变更金额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重大变更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合同约定以外内容,增加部分达到要求招标规模的,应当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涉及社会民生或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发生的应急工程,按《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西湖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西科发〔2021〕2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和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发生设计规范、取费标准、人材机价格等重大政策性变化)增加造价外,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三条 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在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按照《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武政规〔2019〕2号)执行。在管委会立项的项目,报财经与国资领导小组会议或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批先建。审批部门在接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后,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审批结束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及协议的,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行业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对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以及超概算未经重新立项批准的项目,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因擅自变更设计,对实施主体造成损失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予以记入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向实施主体提供合理化建议。同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做好变更资料的收集、整理。如因把关不严,对实施主体造成损失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予以记入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对实施主体造成损失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予以记入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并做好工程财务管理工作,建立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记录等各种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监管,凡造成重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实施主体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对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的,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未及时报批的,对故意压低变更金额、恶意拆分变更规避审批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项目投资管理文件中有关变更管理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西湖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编号:
项目(合同)名称
建设单位
变更申报单位
(盖章)
变更原因和内容
(包括变更类型、变更金额等内容)
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审计部门意见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