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武进区司法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司法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区司法局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印章(以下简称“局印章”)、中国共产党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党组印章(以下简称“局党组印章”)、中国共产党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总支部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党总支印章”)、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工会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局工会印章”)、局机关各科(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印章以及其他专用印章。
第二条 局印章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局党组印章、党总支印章、局工会印章由局政治处负责管理;局机关各科(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印章及其他各项专用印章由各科(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各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将印章存放柜中并上锁。
第三条 印章只能在局机关进行使用,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带离印章管理地或在管理人无法监督的情况使用。
第四条 使用局党组印章,必须根据局党组书记的批示或签字用印;使用局印章、局工会印章、党总支印章,必须根据局领导的批示或签字用印;使用局机关各科(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印章以及其他专用印章,应当根据局领导或科(处、室)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批示或签字用印;使用个人公务印章,须经本人同意。
第五条 印章使用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由用印人签名并注明相关内容。
第六条 未填写实际内容的空白纸张、表格、信函、证件、合同、协议、证明等资料,一律不得用印。
第七条 本局干部职工因办理个人事项,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等用印,需经局政治处或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八条 电子印章在局办公室指定电脑的OA平台上使用,不得在其它电脑上同时安装使用。
第九条 严禁滥用印章,如出现违反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将视情追究用印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如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局领导,查明情况,作出处理,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局机关财务印章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