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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区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有人组织船只在武进港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经调查,个体户钱某承接一项目渣土外运工作后,为节省成本,通过船只将渣土移运至武进港并直接倾倒在两岸堤防上。钱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区水利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其清理弃置的渣土。
在河岸堤防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区水利局依法责令钱某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大规模建设项目在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渣土,因合法途径消纳会产生相应费用,部分违法乱弃者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将渣土堆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破坏生态景观,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本案的查处,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法倾倒渣土、心存侥幸的不法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有力维护了河湖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