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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各镇(街道、开发区)社保经办部门直接办理(仅限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到区社保经办大厅(以下简称“经办大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