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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障法第46条的规定,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主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创办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创业担保贷款是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国家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政策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
(2)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