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进高新区丰源水果店
经营场所:武进高新区香溢澜桥花园69幢107号
经营者:庄维兵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20823********7217 联系电话:188****7824
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谢桥村河南组54号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于2022年9月27日17时50分许在武进高新区香溢澜桥花园69幢107号你经营场所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展示商品(展示水果等)。本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1月11日开始公告,并于2023年2月10日公告送达。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现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相关建制镇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武政发〔2020〕18号),本机关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容市政、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进行催告: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长安支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紫缘公寓7-1号,电话:86131053)缴纳罚款。缴款代码:580001武进国家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二)履行义务的金额:罚款本金人民币肆佰捌拾元,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元,合计罚款人民币玖佰陆拾元。
如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中队(地址:武进高新区火炬北路15号。联系电话:051986502305)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印章)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