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力度,打造升级版的创新人才计划,现将《常州市武进区领军型创新人才“倍增工程”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 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11日
常州市武进区领军型创新人才“倍增工程”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精神,持续推进“五坚持五提升”人才工作体系建设,加快引育领军型创新人才(团队),推动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切实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进区领军型创新人才“倍增工程”项目衔接江苏省“双创计划”和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
第二章 申报类别及对象
第三条 武进区领军型创新人才“倍增工程”项目包含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其中,创新人才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 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须为在武进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且于申报前完成工商、税务和社保等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有2名以上非股东员工(全职员工股权激励的除外)缴纳社保;
2.申报人应从省外引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
3.有4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1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的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4.申报人应为申报年度的前两个年度之后来苏工作;
5.申报人应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或者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研发核心工作,业绩突出、业内影响大;
6.申报人须为申报单位全职或柔性引进,主要从事科研或与科研相关工作,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全职引进的,需提供个人在申报单位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和上一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离职证明;柔性引进的,特指来自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人才,需派出单位出具同意其“服务工作三年以上”证明;
7.从到申报单位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薪酬月均不低于1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
第五条 分类要求:
1.创新团队。团队应由1名领军人才和2名及以上核心成员组成,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至少包含一名34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且为申报年度的前四个年度之后来苏工作。申报单位依托项目、团队领军人才申报要求,以最近一年度的江苏省“双创团队”申报通知为准。
2.创新人才。A类:要求全职引进,从到申报单位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薪酬月均不低于3万元。B类:要求全职引进,申报单位给予薪酬月均1-3万元。C类:柔性引进或符合江苏省“双创博士”(企业创新类)申报条件的全职博士。
第六条 申报人自主选择申报类型。创新人才A、B、C三类不重复支持。
第七条 已获得过常州市武进区领军型创新人才“倍增工程”项目的团队和人才,同类别不再重复支持。
第八条 优先支持拟组建申报江苏省“双创团队”的领军人才。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区科技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科教城、各开发区、各镇组织项目申报初选和材料初审,并向区提出推荐意见。区委人才办会同区科技局开展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区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制定立项建议方案,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择优确定入选项目,发文立项。
第十条 创新人才、创新团队评审标准衔接省“双创计划”有关标准,由基础条件评价分和答辩评审标准分综合加权计算得到总分。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项目资助采用即建即申方式,在年度申报通知发布后至下一年度省“双创计划”申报截止前,团队组建完成即可提出申请,通过区科技局资格审核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给予创新团队70-100万元创新研发资助;给予创新人才A类50-80万元、B类30万元、C类5万元创新研发资助。入选的人才或团队符合《武进区集成电路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武进区机器人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有关资助政策的,按照专项政策执行,就高不重复支持。对获评申报年度的“龙城英才计划”顶尖人才项目和“龙城英才计划”双创优选项目,且符合江苏省“双创计划”申报条件的,不再评审,直接给予1:1配套资助。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优先推荐入选武进英才“荣誉工程”。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项目所涉及的创新研发资助,各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开发区财政承担;科教城的项目由科教城财政承担;各镇范围内的项目由区财政承担,在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按区人才办2017年7月10日第2号会议纪要“统一兑付,年终结算”的方式兑现。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武进区领军型创新人才“倍增工程”项目创新研发资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发放人才工资或奖金,且不得抵扣原有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入选的领军人才不得变更。引进的人才或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科教城、各开发区、各镇)科技主管部门报区委人才办和区科技局,并督促退回相关资助资金。
(一)人才在项目入选后十八个月内离职离岗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注销、搬离,或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会同区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深化“武进英才计划”领军型创新人才“倍增工程”的意见(修订版)》(武科发〔202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