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重点领域> 社保就业> 社会保障> 内容
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
你们好!感谢你们为武进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做出的突出贡献!
值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三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特温馨提示如下:
1. 依法订立工程施工合同。与建设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2.依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妥善保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有关资料。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资金等情况,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3.依规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项目缴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缴存,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4.依法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做到进场作业的农民工人数清、工作量(计时或计件)清、工价清。
5.依法履行总包代发义务。与分包单位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工资时,应当向招用的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清单。
当月工资应当在次月工资支付日期支付完毕。
约定的支付日期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农民工退场的,应当在退场次月工资支付日期结清全部剩余工资。
工程项目跨年度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第二年一月份工资支付日期结清上年度全部剩余工资。
不得因与建设单位产生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而不按规定代发工资。
招用的农民工完成工作任务或其他原因退场的,应当与农民工及时核算工资,并由农民工本人出具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并与建立的其他用工管理台账一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6.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明示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明示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告示牌上张贴“武安薪”二维码,接受农民工监督。
7.依法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如果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者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如果工程建设项目因违法分包、挂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未按上述要求做好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被施行信用联合惩戒。
最后,衷心祝愿您的工程项目和谐建设,施工顺利!
常州市武进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