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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3月19日至24日集中开展区域全员核酸检测期间,企业是否可以调休?
答:根据常州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23号、第27号通告,3月19日、20日为双休日,3月21日至24日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调休。
2、企业因疫情防控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答: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3、对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答: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4、企业是否能以职工违反各级政府制定的防疫规定(例如外出聚餐、不配合隔离、不如实陈述经过地等)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员工违反疫情防控的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未作规定的,但情节恶劣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或者管理秩序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
5、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6、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7、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8、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在疫情期间企业停工的,试用期是否可以中止?如果中止,是劳动合同中止还是仅为试用期中止?
答:停工停产期间试用期可以顺延计算。
9、疫情防控期间,若企业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职工不同意,疫情过后职工向企业申请带薪年休假或主张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因外地返常居家隔离、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允许企业统筹安排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法条涉及的“考虑”职工本人意愿,要体现出单位对职工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考虑”,单位既不能强行安排职工不合理的年休假,职工也不可以无正当理由反对单位安排的合理的年休假。单位在安排带薪年休假前,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协商,统筹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因此,疫情防控期间,若企业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并事先告知员工相关安排的,疫情过后职工要求企业再度安排带薪年休假或要求企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不予处理。
10、疫情期间,能否允许用人单位可以用近六个月内的休息日加班与停工期间进行调休?
答:允许企业用年度内休息休假来调整,但要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还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