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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
索 引 号: 014133517/2022-0003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新区委告字〔02-20220927-2〕号 发布机构: 武进高新区管委会  
产生日期: 2022-11-10 发布日期: 2022-11-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7日17时50分许,对丰源水果店在武进高新区香溢澜桥花园69幢107号经营场所进行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展示商品(展示水果等)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丰源水果店于2022年9月27日,在武进高新区香溢澜桥花园69幢107号经营场所进行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展示商品(展示水果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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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
武新区委告字〔02-20220927-2〕号
 

当事人:武进高新区丰源水果店

经营场所:武进高新区香溢澜桥花园69幢107号

经营者:庄维兵                         性别:男



第

二

联

当

事

人

身份证号码:320823********7217     联系电话:188****7824

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谢桥村河南组54号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7日17时50分许,对你(单位)在武进高新区香溢澜桥花园69幢107号经营场所进行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展示商品(展示水果等)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9月27日,在武进高新区香溢澜桥花园69幢107号经营场所进行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展示商品(展示水果等)的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责令改正通知书【武新区委改字[2022]第0439号】一份,于2022年9月2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依法送达,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10月1日前至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

(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7日18时00分至18时20分对当事人经营者庄维兵进行调查询问时所记录,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27日进行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展示商品(展示水果等)的事实;

(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7日在武进高新区香溢澜桥花园69幢107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户外展示商品现场检查时所记录,证明当事人进行户外展示商品行为的具体位置、时间、超出面积等现场情况,由当事人经营者庄维兵签名确认事实;

(四)现场照片一张,于2022年9月27日拍摄,证明当事人进行户外展示商品(展示水果等)的现场状况;

(五)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信息;

(六)经营者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相关身份信息。

第

二

联

当

事

人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相关建制镇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武政发〔2020〕18号),本机关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容市政、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道路两侧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物业

管理区域内,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依照物业管理的

相关规定办理。”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单位)多次进行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超出面积15平方米以上)展示商品(展示水果等)的行为,情节严重,经教育仍未改正,根据《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中队(地  址:武进高新区星火北路12号,联系电话:86502305)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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