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有效防范化解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风险,切实提高全镇住宅建筑火灾防范能力,按照镇政府有关部署要求,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礼嘉镇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礼嘉镇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有效解决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坚决遏制火灾多发势头,全力维护全镇火灾形势稳定,经镇政府同意,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在全镇集中开展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物业按规履责、业主积极参与”的原则,通过三年持续整治,进一步加强和提升防范化解住宅建筑重大消防安全风险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及有影响的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火灾事故,确保全镇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2022年,完成基础信息台账的更新完善,建立消防安全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2023—2024年,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全力推进上账隐患整改任务,确保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能力水平得到全面优化和提升。
二、整治范围
老旧小区、安置小区以及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三、整治重点
(一)消防管理。消防安全承诺制度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未履行消防安全承诺制或履职不到位,微型消防站未建立等问题。
(二)消防设施。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电梯、封闭楼梯间正压送风系统,消防控制主机、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等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以及未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等问题。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警示牌未按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四)管道竖井。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管道井内堆放杂物等问题。
(五)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防火门不常闭以及堵塞、占用、锁闭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电动车在楼道内停放、充电等问题。
四、工作措施
(一)压降致灾因素。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时,对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面排查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等问题,逐项登记整改修复,或采取措施完全包覆;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结合改建、扩建或民生工程,予以拆除改造,未拆除前,在醒目位置设立保温材料性能等级及防火要求标识,严格落实防范措施,住建部门在消防审验中严把源头关。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予以限期拆除或更换。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燃气线路设备和排查清洗油烟管道。严禁在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内违规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违规充电。
(二)严密防火分隔。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违章建(构)筑物,予以拆除。对疏散楼梯间,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防火门以及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故障、损坏或被拆除的,及时进行维修安装。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严密封堵。对避难层设备管道区与避难区以及穿越防火隔墙的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等处防火分隔不到位的,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对动用明火的施工区域,严格落实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的防护措施。
(三)完善消防设施。督促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经营主体以及委托管理单位、开发企业等按照规范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委托具备消防设施维保能力的单位开展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并确保完好有效。针对既有消防设施,重点排查测试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立维护保养制度,逐栋解决消火栓无水以及消防供水不足、压力不够等问题,保障供水不间断;在老旧小区、安置小区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和应急广播,鼓励居民家庭配备家用灭火应急救援器材箱,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
(四)实施智能管控。推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接入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消防设施运行状态。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重点部位电流荷载及温度数据并接收报警信号。鼓励居民家庭在厨房设置独立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做到燃气泄漏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加快推进燃气智能化监管。推动在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室外安装具备过载保护、充满自停、高温及故障报警的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装置,实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蓝天工程”。
(五)畅通安全通道。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违规设置的功能性用房,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对疏散楼梯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疏散距离、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按照标准改造或增设。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或改变用途的,应恢复原有功能。倡导居民家庭采用可从内部开启的防盗窗取代全封闭的金属栅栏。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按标准(见附件1)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实施标识化管理;拆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道及登高操作场地的路桩、架空管线等障碍物以及违章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规范机动车辆有序停放,确保消防车道及登高操作场地畅通。
(六)落实各方责任。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经营主体以及委托管理单位依法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建立履职承诺制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委托具备消防设施维保能力的单位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依托物业等人员在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七)严格依法治理。对专项整治期间排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必要时采取责令“三停”、临时查封、行政拘留、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提高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以及委托管理单位或业主、使用人的违法成本,促进守法自觉。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计划、方案、责任、措施和资金,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采取约谈警示、抄告抄报、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强力推动整改。加强对违规开办经营的场所和违规设置的“群租房”进行监管,建立“负面清单”,并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搬迁。
(八)建强应急力量。每个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小区要依托社区网格员、保安人员、管理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按照“有站点、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立一支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队伍,配齐配全人员和必要的灭火、通讯器材以及个人防护装备,不间断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依托物业、社区用房以及门岗、值班室等场所,就近就便设置消防器材配置点,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的联勤联训,制定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切实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九)广泛宣传培训。大力宣贯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实施细则》,制定张贴《居民防火公约》,分类分级培训重点人群。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户外视频等媒介,提示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防、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依托橱窗板报等固定设施,设置消防宣传永久性专栏,时刻提醒居民群众外出前务必做到“三清三关”。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水平。
(十)强化警示曝光。在主流媒体开设的消防安全专题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开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设立隐患曝光平台,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针对隐患严重、措施不力、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推动将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经营主体以及委托管理单位等纳入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五、职责分工
(一)政府责任。镇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三年大灶”、平安创建及基层网格化管理、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统筹推进,定期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指导村委会对未委托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业主或使用人成立组织加强消防管理或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部门责任
1.派出所。派出所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的指导、督促。配合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村委会履行对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建设局。严格新、改、扩建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强化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商品房小区高层住宅建筑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服务质量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范畴,推动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对物业管理商品房小区高层住宅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加强对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燃气管道铺设、燃气用具使用的定期安全检查。
3.水利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礼嘉分中心。加强对向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供水的市政管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市政管网供水压力符合要求。
4.市场监督管理局礼嘉分局。对消防救援机构通报的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产品质量问题,依法处理相关生产、销售企业。
5.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安监)岗。加强对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中违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的监管。
6.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对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周边违规设置的建(构)筑物、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监管。
7.供电所。加强对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输配电设施和线路安全的检查,加强居民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
8.阳湖消防中队。负责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以及情况汇总等工作。制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针对性技、战术研究,组织实战演练,承担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改阶段(2022年3月至6月)。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大力组织宣贯《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见附件2),督促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管理单位对照整治重点内容,深入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工作,自查自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填写《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承诺书》(见附件3)。
(二)集中排查阶段(2022年7月至12月)。各村、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分行业、分地区对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逐栋开展排查“回头看”,逐栋填写《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见附件4),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为后期精准整治提供依据和基础。排查期间,要同步开展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的隐患整治,做到边排查边整治,逐项消除隐患。
(三)持续整治阶段(2023年1月至2024年11月)。各村、各有关部门对照“两个清单”,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紧盯隐患不放,跟踪督促整改,确保隐患清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违法行为的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要集中组织挂牌一批、公布一批、曝光一批、处理一批。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4年12月)。各有关部门对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检查验收情况将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同时,要认真总结、固化经验,健全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提升火灾防范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级成立以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班底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消安委副主任任副组长、消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派出所,由史亚东任办公室主任,统筹推进整治工作。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将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整治作为“三年大灶”重要内容,贯穿到本辖区、本系统的主要工作中,与重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合力推进落实。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水平。消防中队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和专业优势,加强业务指导,明确专人挂钩指导行业部门和镇街道,大力提升工作质效。
(三)强化督导考核。镇消安委将加强督查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通报批评、盯办整改;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村、各有关部门整治计划和工作部署情况,请于3月底前报送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所);4月份开始,每月22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及《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5),2022、2023年年底前报送阶段工作小结,2024年11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联系人:王乐滔,联系电话:18261980532
附件:1.消防车通道设置标准及管理责任
2.《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承诺书
4.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
5.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消防车通道设置标准及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
(二)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
(三)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不得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划线重叠),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黄色方框线长宽不小于2m×1.5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4: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
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四)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禁停标线长宽不小于2m×1.5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4: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五)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警示标牌长宽不小于1m×0.6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5: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底边离地高度不低于1.6m。
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时,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后果,提高单位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附件2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和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与社会参与、业主自治与协同共治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消防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服务、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第五条 业主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业主应当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益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对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对应急预案演练、灭火、救生技能培训等提供技术指导;
(四)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规定对辖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燃气、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燃气、电力供应企业,加强住宅物业用气、用电安全检查,指导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指导监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统一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责任,遵守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配合统一管理人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检测和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四)做好建筑物专有部分和自用设备的消防安全防范,及时清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厨房、阳台等部位,安全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排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五)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承担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组织制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
(二)与统一管理人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服务内容;
(三)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规定,对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五)监督、协助统一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六)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共用消防设施、器材;
(七)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没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或者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二)制定并落实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三)定期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四)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协助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六)对违反消防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保障消防安全。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设施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并要求用户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住宅物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按照约定,统一管理人可以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禁止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障碍物;
(五)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使用明火,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统一管理人承接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服务管理事项时,应当与移交方共同对住宅物业共用部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进行查验,做好移交记录。移交方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合法手续文书;
(二)建筑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结构、设备竣工图,消防设施系统图、平面布置图、管线图等资料;
(三)消防设施、器材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按照规定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交方移交的相关资料;
(二)住宅物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基本情况;
(三)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记录材料;
(六)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法律文书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对住宅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统一管理人对住宅物业区域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配置以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七)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总居住人口超过五千人或者消防安全条件较差的住宅小区推动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并根据需要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远离微型消防站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逃生器材配置点。
其他住宅小区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接入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标识、标志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在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等区域、位置或者其附近,设置明显的操作性、禁止性标识;
(二)在楼栋的进出口、电梯口等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标志;
(三)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充电设施标志;
(四)在易发生火灾的区域、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性、禁止性标识。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鼓励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避免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和住宅户内。统一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日常停放和充电管理,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条 租赁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其用电安全负责,定期进行用电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消除设备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用气义务,正确使用燃气设施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地燃气经营者。
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提前告知燃气经营者,由燃气经营者组织实施或者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鼓励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统一管理人。统一管理人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火灾发生后,统一管理人应当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自防自救,实施初起火灾扑救。
火灾扑灭后,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统一管理人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封闭范围。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相关投诉举报和统一管理人报告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具有定价权限的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时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责任所需费用计算在内。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老旧住宅小区纳入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计划,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改善老旧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老旧住宅小区周边,协调采取扩充车位、引导分流停车、潮汐停车等措施,保障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鼓励和支持在老式砖木结构等火灾危险性较高的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无人扶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要立即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列支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支持住宅物业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测、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器材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家庭财产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移交有关消防资料、建立消防档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住宅物业未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对业主委员会或者依法设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予以改正。
统一管理人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进行约谈,要求其予以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中居住区和多产权、多使用权非住宅民用建筑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
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承诺书
我单位(单位名称: ,地址: ;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已按照《礼嘉镇老旧小区、安置小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全面进行了自查,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类别
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问题
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落实情况
消防
管理
1.未明确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经营主体以及委托管理单位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
是□ 否□
2.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
3.堵塞、占用、锁闭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4.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或登高操作场地。
5.疏散楼梯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
6.疏散距离或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7.通向屋面出口上的门或窗未向外开启。
8.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违规动火。
9.动火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10.违规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11.电动自行车违规进楼入户、违规充电。
12.防火间距被违章建(构)筑物占用。
13. 其他:
设施
14.未建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5.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
是□ 否□ 不涉及□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
17.机械排烟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
18.正压送风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
19.消防电梯未保持完好有效。
20.消防控制主机未保持完好有效。
21.部分感烟或感温火灾探测器未保持完好有效。
22.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23.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
24.防火卷帘未保持完好有效。
25.消防电源设置不符合要求或可靠性不强。
26.应急照明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
27.其他:
管道
竖井
28.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封堵或封堵不严密或封堵材料不符合要求。
29.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进行防火封堵或封堵不严密或封堵材料不符合要求。
30.管道井内堆放杂物。
31.其他:
保温
材料
32.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33.存在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等问题。
34.其他:
其他方面
35.其他:
针对上述自查发现的问题,我单位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同时,将举一反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若有违反,我单位将自觉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主动接受监督。(单位自行确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期限,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将上述内容抄写至横线处)。
(单位公章)
承诺人(法人代表): 承诺时间:
注:此承诺书采用A3纸打印,一式2份,由单位负责人填写并加盖公章,1份张贴于该单位醒目位置,1份报区消防救援大队。
附件4
消防安全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
地区/部门: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建筑名称
地址
投用年代
建筑高度(米)
管理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方式
排查时间
排查人员姓名
存在问题清单
整改责任清单
整改进度
注: 1.一个单位或小区内存在多栋建筑的,应逐栋建筑进行登记; 2.排查时间按照YYYY-MM-DD的格式填写,如2020-8-10; 3.排查人员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如民政局张××、住建局李××、 ××公安派出所王××、××镇××村赵××;
4.整改责任清单中应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整改进度项如全部完成整改的,填写“全部完成整改”;部分完成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第1、3、6条已完成整改。
附件5
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地区/部门
组织排查情况
实施整治情况
总数(栋)
涉及小区数(个)
老旧小区
安置小区
高层住宅建筑
发现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处)
督改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处)
拆除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平方米)
罚款(万元)
责令“三停”(家)
临时查封(处)
拘留(人)
重大火灾隐患整治
27m<h≤54m(栋)
54m<h≤100m(栋)
h>100m(栋)
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家)
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家)
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家)
合计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方式:
上报时间:
注:各项统计数据均上报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