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武进区机器人产业链卓越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武政办发〔2021〕6号)的精神,为进一步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系统集成能力、智能装备开发能力和关键部件研发生产能力的机器人制造骨干企业,着力打造机器人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加快在我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机器人产业集群,优化我区机器人产业发展生态,特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城市定位,精准聚焦“532”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动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行业应用带动全区机器人产业发展,加大机器人产业招商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机器人企业和创新团队,加强关键环节和基础共性技术突破,完善产业配套体系建设,打造一批机器人龙头和骨干企业,不断优化全区机器人产业结构,提升机器人产业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加快构建机器人本体、核心功能部件、系统集成等全产业链协同推进模式,做大做强本土骨干机器人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优秀机器人企业落户武进,加快在系统集成、机器人本体和减速器、伺服电机等关键零部件方面形成较强的自主研发制造能力,推动机器人产业在我区聚集发展。到2025年,全区机器人产业销售收入达到300亿元,形成完善的研发、检测、制造、集成应用体系,把武进打造成为国内重要的、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机器人产业基地。
三、支持对象
本政策主要用于支持从事机器人产业设计、研发、检测、制造、集成应用等相关经营活动,且工商注册地、机构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武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四、支持政策
(一)支持项目新建和引荐
1. 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机器人整机、机器人系统集成新建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 对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包括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等)新建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3.鼓励投资基金引导产业发展。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国有资金组建机器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武进的机器人企业,按基金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的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局、区财政局)
4. 支持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支持知名高校院所、科研单位、重点企业在我区建设机器人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对重大事项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2)推动龙头企业建立机器人行业专业数据集。针对人工智能核心算法、深度学习、自主协同控制等基础理论领域和智能芯片、人机交互、数据挖掘等核心关键技术领域,支持建立高质量、开放式的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标准测试数据集等资源库。经认定的,给予数据集建设费用3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数据集年度运营费用10%的资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3)在我区注册并获批建设的国家机器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及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以上新建和引荐项目均需按照《武进区招引落地项目评审办法(试行)》执行。
5. 机器人产业类项目,给予项目引荐人如下奖励:
(1)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须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两年内实际到账外资额1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7%对引荐方进行奖励;两年内实际到账外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8%对引荐方进行奖励;两年内实际到账外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对引荐方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按奖励标准的2倍系数对引荐方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内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两年内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对引荐方进行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两年内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账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2%对引荐方进行奖励。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奖励标准的1.5倍系数对引荐方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6. 机器人人才类项目的引荐奖励 ,根据《武进区引才合伙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责任单位:区人才办、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1.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机器人生产企业,以及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上规模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以及符合国家级行业联盟发布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的机器人生产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三)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
1. 对入选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机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机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 支持重大装备研制应用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新认定省级首台套或者苏锡常三市首台(套)重大装备(机器人类),给予不超过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30%的奖励,单个产品不超过500万元。组织实施机器人前瞻与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重大创新攻关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3. 对获得区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机器人企业,开展首台(套)保险补贴工作。保险补贴按投保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80%,同时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计算,购买一种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10万元保险补贴,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50万元保险补贴。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保险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四)支持智能化改造类项目
围绕打造机器人产业链,鼓励企业开展“机器换人”、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提升。对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机器换人”、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对本地贡献70%以上的,最高按智能化改造金额的10%进行补助;通过设备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最高按照年融资租赁金额的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五)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
1. 对机器人制造领域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获得省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团队)的项目,给予40万元—220万元奖励;获得区领军型创新人才“倍增工程”的项目,给予20万元—60万元项目资助和2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对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市高层次人才安居、薪酬补贴、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人才办、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2. 经我区推荐,作为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非承担单位的项目参与人,项目属于机器人制造领域的,对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省奖励资助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对非第一承担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7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非承担单位的项目参与人,分别按每人2万元、1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六)支持打造武进机器人品牌
树立武进机器人品牌,积极做好品牌培育、推介和引导,扩大武进机器人品牌影响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对我区机器人企业参加世界机器人大会(北京)、中国国际机器人展览会(上海)等机器人及智能制造行业领域举办的国际国内大型专业展会,经批准的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组织或承办具有全国特别是长三角影响力的机器人相关赛事、技术对接会议、高峰论坛等活动,每次按活动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七)设立专项资金引导产业发展
区设立机器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根据区财力状况、机器人产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资金规模,用于支持和引导机器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鼓励机器人产业相关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发行债券、信托产品、动产抵押、股权出让、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融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金融局、区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与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措施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有关创新、研发、人才、培训、会展、金融等方面扶持政策按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即涉及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开发区承担、涉及镇级范围内的由区镇两级各半承担”。
本政策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