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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司法厅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乡镇、街道实施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37号)意见,结合我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际,于2022年6月7日制定出台《各镇、开发区集中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明确雪堰镇、礼嘉镇、前黄镇、湖塘镇、牛塘镇、洛阳镇、湟里镇、嘉泽镇人民政府和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原有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基础上,增加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三、具体措施
1、厘清权限职责。明确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区域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区农业农村局在法定范围履行日常的监管职责,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区农业农村、资规、住建、城管等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房屋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规范行政执法。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权。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参照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文书,编制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完善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和取证规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武进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3、加强法制保障。明确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置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根据执法需求,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加强协作联动。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有关行政机关的协商联系,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资规局、住建局、城管局等抄送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