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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为统一和规范我区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结合我区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实际情况,提高产业投资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基金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对区政府负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高新区、西太湖、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办)、商务局、金融局、经发集团、先行集团、国经集团等单位组成。
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子基金原则上注册在武进区(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可除外)。
(二)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2. 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 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4.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三)参股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区本级母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最高不超过30%,市、区两级合计原则上不超过50%);母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母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母基金可以单方面提前退出参股子基金的情形: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母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三)母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