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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农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MB1809434/2020-00044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农发〔2020〕98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武进区农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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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农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
武农发〔2020〕98号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站,局各科(办)、站(所、队、中心),局属场圃企业:

现将《武进区农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农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农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农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农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完成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六条 农业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科站、属地责任部门进行挂牌。

第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属地责任部门或局相关科站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以及隐患整改初步方案。

第八条 局各相关科站应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抽查、巡查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查出或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农业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并报农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农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并对已完成整改的农业重大事故隐患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 局各相关科站具体负责督促指导所属行业条线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等,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无法保证整改过程安全的,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复查销号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农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完成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销号报备。

第十四条 农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适时对各科站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适时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对农业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农业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重大事故隐患登记销号记录表

填报科站:                           日期:


隐患单位名称

地址

隐患单位负责人

姓名

隐患整改责任人

姓名

电话

电话

科站联系人

姓名

电话

隐患描述

整改方案

复查情况

复查时间

整改情况

复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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