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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为什么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就地掩蔽,减少伤亡损失的重要途径,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自1955年12月以来,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一系列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基本功能是防御敌人的突然空袭,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空地下室都建在楼房底下,出入方便,而且一般都位于城市人口稠密区和繁华地区。一旦敌人实施突然袭击,楼上人员及附近群众可以迅速就近掩蔽,从而大大减少伤亡损失。同时,防空地下室能利用上层建筑物的防护能力,对航弹的直接命中和早期核辐射、核沉降都有较好的防护效果。
作为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规范的重点是必须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漏建或者随意不建,不得以易地建设代替修建,不得以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理由减免修建防空地下室义务。按照国家规定,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总之修建防空地下室,对夺取城市防空袭斗争和城市防卫作战的胜利,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2. 问: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到底有哪些区别?
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因此,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态势迅猛发展。各地结合城市修建了一大批地下工程,这其中包括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也包括有一般的只限于平时使用的普通地下室。由于人民防空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有一些相似之处,最主要相似点就是它们都是埋在地下的工程,在平时使用功能上都可以用做商场、停车场,它们都有相应的通风、照明、消防、给排水设施。
人民防空工程是具有一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工程。《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单从概念上理解,人民防空地下室是有预定战时防护功能、防护等级要求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无战时防护要求的地下室,仅仅是为稳定地上建筑物或实现某种用途而建的,没有战时防护等级要求,不具备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功能。
居民选择防空地下室进行掩蔽时,可用以下简单办法区别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按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进出口要安装标志牌,我省新建人防工程一般在主要出入口、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设有醒目的“人防工程(民防工程)”橙色标识牌、指示牌,而普通地下室则没有。防空地下室结构密闭,有非常厚实的防护门,有滤毒通风设备等,而普通地下室却没有。
目前,不是所有小区都有人防工程,主要原因有:一是老旧小区过去没有配建人防工程;二是一些小区由于不具备建设条件,或者由于附近有可以提供使用的防护工程等原因没有修建人防工程。
3. 人防工程归谁所有?平时由谁维护?
物权法定是民法基本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物权法》没有对人防工程所有权做出明确规定,而是采取了“搁置”的方法。2007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物权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对建筑区划内的会所、人防工程等能否归业主共有,还有不同意见,需要具体认定”。因此目前不能简单适用《物权法》推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谁所有。
如何理解“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呢?《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是关于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给予优惠政策的规定,不是关于人防工程所有权的确定。《人民防空法》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我国房地产市场尚未建立,也尚未形成私有房屋产权制度。投入资金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一种出资行为,而非现代市场经济意义下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即使是现代意义下的“投资”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防工程也不是完全由出资人的“投资”建成的,并非当然归某一类投资人所有。
人防工程平时由谁维护?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维护。平时已经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维护责任由使用管理单位承担,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开发利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具体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执行。总之,人防工程维护事关国防,责任重大,不可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