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养老保障)的经办业务操作流程,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5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关于印发〈常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193号)以及区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经办规程。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要按照经办事项的风险程度设置不同层级的经办职责权限。按照便民就近原则,建立镇(街道)、村(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网络。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业务是指根据政策规定,为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提供养老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保障对象信息登记、个人分账户建立与管理、养老补助金支付、注销登记、财务管理、统计与档案管理、内控与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信息管理、审核、社会保险征缴、个人分账户建立与管理、养老补助金核定与支付、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提供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制定业务经办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稽核工作;指导和监督镇(街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经办。
第二章保障对象信息登记
第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保障对象名单以及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在被征地保障信息系统中完成保障对象登记。保障对象登记主要包含人员基本信息和参保信息登记。
镇(街道)应做好保障对象登记前的人员信息采集、核对工作,填报《武进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1)、《武进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汇总表》(附表2)、《武进区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汇总表》(附表3)、《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申报表》(附件4)。
第六条 保障对象的银行账号、户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凭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可能影响其权益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填写《武进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情况变更审批表》(附表5),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个人分账户建立与管理
第七条 个人分账户主要用于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养老补助金支付及资金结息。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保障对象名单,及时核对财政部门提供的相关凭证。核对无误的,应在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建立个人分账户;存在误差的,应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个人分账户资金用途仅限于:(一)逐月为养老年龄段的保障对象发放养老补助金;(二)为劳动年龄段的保障对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劳动年龄段的保障对象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从个人分账户列支,当个人分账户资金不足时,由保障对象个人筹资缴纳。
第十条 个人分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及结算年度结息。个人分账户储存额从建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被征地保障信息系统里如实记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中本息收入和支出明细,并做好日常维护更新工作。信息系统中的个人分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补助金支付信息、个人分账户余额及利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可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武进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明细表》(附表6),或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个人分账户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人社自助查询一体机等查询相关信息。保障对象对个人分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受理并及时告知核实结果。
第四章养老补助金支付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的养老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从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四条 劳动年龄段的保障对象被征地时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一次性退还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注销其被征地保障关系。
养老年龄段的保障对象被征地时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选择领取养老补助金,取消其原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选择领取原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退还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注销其被征地保障关系。
养老年龄段的保障对象被征地时仍在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择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的,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选择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间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退还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注销其被征地保障关系。
第十五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且符合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的资金来源、支付渠道等经办管理服务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保障对象本人。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应及时办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应在规定时间,通过被征地保障信息系统生成养老补助金发放明细并打印《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支付汇总表》(附表7),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通过《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将养老补助金发放到保障对象个人。保障对象办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有困难的,其本人也可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网点开办银行卡用于养老补助金的社会化发放。
第十七条保障对象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如需调整的,经保障对象本人签字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信息系统须保留处理前后的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受到刑事处罚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被判刑后在监狱服刑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停发养老补助金,不参与养老补助金调整。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恢复领取的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的次月按服刑前的养老补助金标准恢复发放,服刑期间的养老待遇不予补发。以后年度,按照当年度养老补助金调整增加额调整其养老补助金。
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被判刑后在社区服刑的,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可享受养老补助金,但不参与养老补助金调整。社区服刑期满后,继续按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补助金。以后年度,按照当年度养老补助金调整增加额调整其养老补助金。
保障对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补助金,待死亡人员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再行注销死亡人员保障关系。保障对象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补助金应按照规定予以退回,清算后,其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九条养老年龄段的保障对象已按规定领取被征地养老补助金,若户籍发生跨地区迁移,其保障关系不随户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劳动年龄段的保障对象跨地区迁移户籍的,其保障关系不随户籍转移。
第二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对享受被征地养老补助金的保障对象进行资格认证。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保障对象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等,应终止其被征地保障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一)保障对象死亡的,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填写《武进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关系注销登记表》(附表8),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3.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有余额需通过银行账户支取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
(二)保障对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其本人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和丧失国籍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终止及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准无误后将终止及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终止其保障关系。如需对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进行结算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的规定,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社保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支出户应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划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科目的设定及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账、确保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支付和划转。
第二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进行年终基金决算,根据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报表及基金财务报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章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科学分类,确定保管期限。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要求,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档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计制度,定期与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开展常规统计和专项调查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能够反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真实情况。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
第八章内控与监督
第三十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参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层级、相关工作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三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经办业务、保障资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