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政策文件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三)拟订全区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报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负责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拟订全区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十)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护制度,指导全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一)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全区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全区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按权限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负责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政策文件和标准;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区民政系统法治建设;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对外交流合作。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负责全区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区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并负责使用和管理。
(二)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科(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全区相关社会救助规定、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全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护制度;指导全区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区慈善宣传教育和评选表彰;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全区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全区福利彩票销售和管理工作。
(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科(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区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报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负责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区域内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四)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区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区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机构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519-86310354。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其中5月1日-9月30日为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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