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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务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加快推进清单内平台交易全覆盖,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创新完善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平台利企便民,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制度规则、技术标准高度统一,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全面实施,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经过1年左右时间的努力,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交易环节大幅简化,交易活动规范有序,交易成本明显降低,交易监管协同高效,交易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显著增强。
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机制
(三)创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统一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治理,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不断创新政府配置公共资源方式,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更多引入市场机制和市场化手段,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省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制定和发布《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省交易目录),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的出让转让,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招标方式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他可以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及时报省政府审核,补充列入省交易目录。省本级交易目录按照省交易目录执行;各设区市可以根据省交易目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发布本地区交易目录。(省政务办牵头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五)有序推进交易平台整合。坚持应进必进,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的项目,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立统一规范的交易信息全程依法公开、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市场主体数据全省互认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强化与行政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有序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职能整合,坚持能不新设就不新设,尽可能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满足各类交易服务需要。(省政务办牵头负责,省委编办、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六)促进资源跨区域交易。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禁止在交易过程中设置注册登记、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和强制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担保保证、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考核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深化全省范围内远程异地评标、CA证书互认等跨地区交易协同机制,探索省域内市场主体跨地区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合作。(各级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类协同推进)
三、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水平
(七)实现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智能化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文件无纸化、标书在线传、开标不见面、系统辅助评、结果快递送、过程全留痕”的公共资源全流程“不见面”交易。强化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推动国有资金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按设区市进行整合,逐步实现全省“一行业一系统”,探索建设覆盖并适用住建、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统一电子交易系统。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当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不得收取使用费。(省政务办牵头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八)完善“全省一张网”服务机制。坚持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全省联动、共建共享的原则,同步规划、建设、使用信息基础设施,完善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推进省市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一体化运行,强化门户网站功能,逐步实现交易事项“一网通办”,不断提高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全省交易信息由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行业法定媒介按照有关规定同时发布,并及时上传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身份识别等新技术应用和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电子档案、技术规范、信息安全等保障机制。优化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服务功能,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省政务办牵头负责)
(九)强化“一市一平台”建设。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管理,设区市范围内交易规则、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及文件范本保持一致,县级平台不单独建设交易信息门户网站、电子服务系统(市场主体数据库)和制定制度规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四、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十)强化公共服务定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要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发挥对交易活动的现场管理作用,形成统一规范的交易流程,推动交易服务标准化。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可以免收交易综合服务费;归并和减少各类企业服务收费,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省政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一)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推广各行业共性业务合并申请,在电子服务系统基础上建设全省共享的统一主体数据库,加强与行政监管系统、政务服务平台、行政审批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通过“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构建交易服务“一口受理、一网通办”,将交易项目受理登记、场地预约、专家抽取、信息发布、保证金收退、服务费缴纳、中标通知书办理、数据归集、项目预警、档案管理等服务事项统一纳入电子服务系统在线办理。(省政务办牵头负责)
五、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十二)强化协同监管合力。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并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作用,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协同合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形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省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信息公开作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的重要抓手,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实现交易信息全程公开、全程留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省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汇集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红黑名单”,将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提升监管精准性。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要求,把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省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嵌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将失信信息实时推送至各电子交易系统,依法依规加强行政、市场、行业联合约束和惩戒。(省政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十五)提升“互联网+监管”能力。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完善与电子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实时推送、数据自动保存、指令在线下达,对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加快建设公共资源交易“e路阳光”综合监管系统,强化各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数据共享,实现从立项、招投标、建设、资金拨付、审计等全链条信息整合及大数据监测预警。不断提升网上投标、“不见面”开标、清标等系统对比、检查功能,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运用交易平台数据汇聚优势,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政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作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各设区市要加强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组织领导,完善细化工作方案,落实人员责任,做好资金保障,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省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行业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对暂未实现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要积极创造条件减少政府直接配置要素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七)加快制度建设。省政务办定期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清理并及时公告清理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按程序发布和调整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省政务办会同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明确交易平台服务功能,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安全制度建设,根据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完善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加快推进电子评标评审;建立以信用评价为核心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十八)狠抓督促落实。各设区市要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评议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省政务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对推进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督促采取措施切实加以整改,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附件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编号 项目
类别 项目名称 规模标准及范围 行政监督
部门 备注
A、工程招标
A0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 A01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工程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A0102 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
A0103 水利工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
A0104 民用航空工程 民航行政
A0105 铁路工程 铁路行政
A0106 国土资源工程 自然资源行政
A0107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省属或地方国资能源企业投资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 国家确定的
行政监督部门
A0108 农业(含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工程 农业农村行政
A0109 渔港渔业工程
A0110 林业工程 林业行政
A0111 工业和信息化工程 工业和信息化
行政主管部门
A0112 通信工程 通信管理行政
A0113 生态环境保护(含土壤修复)工程 生态环境行政
A0114 商物粮、内贸、储(蓄)能、管道、广电、文化旅游、体育、港口、气象、地震、人防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A0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A0201 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商务行政
B、采购类
B01 政府采购 B0101 省级财政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集中采购目录》标准执行 财政行政
B0102 分散采购 按照省级和各设区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线上服务平台,其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B02 药品、医用耗材、疫苗集中采购 B0201 药品采购 所有项目 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
B0202 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所有项目
B0203 疫苗采购 所有项目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B0204 低值医用耗材采购 所有项目 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C、资源资产类
C01 土地使用权交易 C01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所有项目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C02 矿业权交易 C0201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C0202 采砂权出让 所有项目 水行政主管部门
C03 河流资源交易 C0301 小型水利项目开发经营权有偿出让 所有项目 水行政主管部门
C04 海洋资源交易 C0401 海域使用权出让 所有项目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C0402 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的使用权出让 所有项目
C05 林权交易 C0501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所有项目 林业主管部门
C0502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所有项目
C06 水权交易 C0601 区域水权交易 所有项目 水行政主管部门
C0602 取水权交易 所有项目
C07 国有产权交易 C0701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产权转让 所有项目 出资人代表机构 经批准以协议方式的除外
C08 国有企业增资 C0801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 所有项目 出资人代表机构 经批准以协议方式的除外
C09 实物资产交易 C0901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实物资产(房屋、车辆、设备以及其他物资)转让 所有项目 出资人代表机构 经批准以协议方式的除外
C0902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实物资产(房屋、车辆、设备以及其他物资)出租 所有项目 出资人代表机构
C0903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房屋、车辆、设备,以及其他物资)出售、转让与出租 所有项目 财政行政
主管部门 经批准以协议方式的除外
C10 无形资产
交易 C1001 城市供水、供气等特许经营权授予 所有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1002 主要污染物(垃圾、污水、污泥)处理特许经营权授予 所有项目
C1003 公共场地及市政公用设施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所有项目
C1004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 所有项目
C1005 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出让 所有项目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C1006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出让 所有项目
C1007 国有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的大型活动、体育赛事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所有项目 相关行政
C11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C1101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所有项目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C1102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所有项目
C1103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所有项目
D、环境权类
D01 排污权交易 D0101 化学需氧量排放 排污权定额出让和公开拍卖项目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D0102 氨氮排放
D0103 二氧化硫排放
D0104 氮氧化物排放
D0105 总磷排放
D0106 其他污染物排放
D02 碳排放权交易 D0201 配额现货交易 所有项目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入相应交易平台交易
D0202 符合交易规则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产品交易 所有项目
D03 用能权交易 D0301 经确认可消费能源量的权利 所有项目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注: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目录制定和发布本地区交易目录。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