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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与市本级接轨
发布日期: 2016-01-12    来源:中国武进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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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区制定出台了《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将与常州接轨,名称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比,筹资标准略有提高,但是医疗待遇方面大大高于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这是对全民医保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进一步缩小了城乡差距,体现社会公平,是一项一举多赢、惠民利民的重大民生事项,对于改善民生、方便群众、促进新型城镇化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区人社局局长丁志峰介绍说,“《办法》对范围和对象、筹资标准、保险待遇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参保范围和对象

  1、本区户籍,未参加各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的“老年居民”。

  2、本区户籍,未参加各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非从业人员的“非从业居民”。

  3、本区户籍,幼儿园和大专段以下在校学生(不含大专)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非本区户籍,在本区大专段以下学校(不含大专和幼儿园)就读的在校学生的“未成年居民”。

  4、本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的“大学生”。

  筹资标准

  2016年度,“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50元/人,“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350元/人。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每年450元/人。“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孤儿”、“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应缴费用由政府按不同人群筹资标准全额承担。

  保险待遇

  有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特药补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等相关待遇。这次居民医保的保险待遇参照职工医保的模式,除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诊疗外,其他待遇职工医保有,居民医保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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