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7日
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积极践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战略目标,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美丽宜居新武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推进城乡建设领域“四节一环保”工作,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工作目标。2015年7月1日起,全区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其中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展示馆、体育馆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到2020年,全区60%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工作要求
(三)构建绿色建筑监管体系。在项目实施源头引入绿色建筑发展理念,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项目立项、规划条件、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验收、质量监督、项目运行等监管体系,切实做到建设绿色建筑相关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区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财政、住建、科技、水利、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绿建区要抓住省政府成立省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工作小组的机遇,强化示范引领,加快产业集聚,进一步彰显全国第一、唯一的品牌效应。
(四)实施项目立项绿色建筑审批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表等项目文件中,应增加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
1.对实行审批制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技术方案章节中应明确提出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初步技术方案,并在效益分析章节中增加绿色建筑效益分析;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2.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方案分析章节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初步技术方案和效益分析等绿色建筑内容。
3.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申请表》资源综合利用措施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简要技术方案和效益分析等绿色建筑内容。
(五)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绿色建筑审批制度。区规划主管部门、各镇(开发区)应当将《常州市武进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等指标。
(六)实施土地使用绿色建筑审批制度。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土地划拨或出让时应将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等指标载入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把规划条件中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及相关要求作为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附属条款。
(七)实施设计方案绿色建筑申报制度。建设单位申报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适合本地区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或改造建筑应当充分利用建筑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八)实施规划许可绿色建筑审批制度。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设计文本中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和初步技术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区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未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部门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江苏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实施绿色建筑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管制度。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绿色建筑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应按有关程序及时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涉及销售的项目应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鼓励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积极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确定绿色建筑施工控制流程和施工技术,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建立完整的绿色建筑施工档案。项目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3.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制定绿色建筑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施工单位制定的绿色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负责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监督。未经检验合格或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禁止在项目建设中安装和使用。
4.区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十一)实施绿色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制度。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二)实施绿色建筑销售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及其技术措施。
(十三)实施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制度。
1.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载明确保绿色建筑正常运营的物业管理要求和具体内容。
2.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运营相关管理制度,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委托相关专业服务企业,对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建筑集中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建筑设备自动控制系统等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4.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应将所采集的建筑能耗数据连续实时上传至常州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三、政策引导
(十四)设立专项引导资金。“十三五”期间,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财政资金,对获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将根据每年全区绿色建筑技术应用、成本投入、建设规模、节能效果等情况确定。
(十五)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支持新能源和能源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1.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2.居住建筑利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3.公共建筑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4.采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
5.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
6.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按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予以上浮。
(十七)鼓励既有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鼓励机关办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区财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减,可以专项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