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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滨湖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014134325/2014-0007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西街办发〔2014〕16号 发布机构: 西湖街道  
产生日期: 2014-10-22 发布日期: 2014-10-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武进区滨湖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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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滨湖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武西街办发〔2014〕16号
 


为规范武进区西湖街道滨湖污水处理厂项目拆迁过程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和统一安置行为,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项目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6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一、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为西湖街道根据项目所需要确定的居民用房。

二、合法有效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评估标准

1、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2、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

(1)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2003版航拍图(以区住建局提供的版本为准)上已存在,但房屋权证上未载明的建筑面积视作合法有效建筑面积;

(3)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未载明,且2003版航拍图上未发现,但有乡镇及国土部门有效审批手续的建筑面积视作合法有效建筑面积。

3、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村委、国土、建设部门、街道等通过“五位一体”予以确认。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结构、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评估后确定。

三、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

1、合法有效的房屋按该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增加10%进行重置补偿。

2、对航外新建面积(包括加层房屋面积),统一按实际面积×(房屋评估基价+150元)/㎡进行计算;航外新建面积不得享受任何奖励政策。

3、旧房附属设施(含装修)将根据拆迁补偿调查登记表中实际登记的数量,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对不合格装修和劣质材料装修的,由评估机构严格控制补偿标准,按质论价。

4、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者将住宅房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标准补偿。

5、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对租(借)用人不予补偿。

6、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计算:

    (1)檐口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2)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的,按阁楼高度/2.2×阁楼平面面积计算,其中檐口高度在0.55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3)临时阁楼、浮阁及拆迁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7、其它有关补偿统一按实清点,按标准结算,具体标准为:

(1)村小店搬迁补助费: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的村小店按1500—3000元/店进行补助,区间视村小店规模调节,但不得超过上限;其他无证照村小店按800-1500元/店进行补助。

(2)家庭工厂的机械搬迁补助费:按照单台(套)进行计算,证照必须齐全。大型机械(5吨以上),按1200-1500元/×2次计算;中型机械(2-5吨),按600-1000元/×2次计算;小型机械(2吨以下),按200-500元/×2次计算。

(3)水空调补偿标准:800元/只(收购价);

(4)太阳能热水器补偿标准:1000元/只(收购价);

(5)其他特殊项目的补偿由“五位一体”通案决定并报街道拆迁工作组批准。

(二)附属物补偿

1、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路、涵、闸、桥等地面附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丈量、清点并评估后,按照国家相关补偿标准补偿给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

2、属于个人的生产性用房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丈量评估后,按实际评估补偿给所有人。

3、承包耕地中,实际种植稻麦等普通作物的,按16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4、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自留地,按16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5、菜地(非自留地)按16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6、养殖场的补偿:一般养殖场800元/亩;精养场1600元/亩;自开挖鱼塘2000元/亩。

7、树苗的补偿:(详见《西湖街道农田附属物补偿细则》)。

8、家禽家畜的补偿标准:母猪500元/头,肉猪80-120元/头(区间依80公斤为界调节,不得超过上限),猪崽(10公斤以下)40元/头;羊30-50元/头;奶牛由现场决策组确定;信鸽5元/只;蜜蜂80元/箱。

9、有竹、木等简易大棚的,按实际覆盖面积另外补偿700元/亩;有钢管、砼大棚的,按实际覆盖面积另外补偿2700元/亩,但对未经批准突击搭建的不予补偿。

10、对混种型耕地,按实际情况按比例予以确认标准。

11、对突击栽种树木及其他常年性经济作物的,只做普通稻麦田块给予补偿。

12、以上各种类型田块青苗费不兼得,青苗费在征地前只能享受1次。

13、对未经批准、自行垦种的集体荒地不作青苗费补偿。

14、其他特殊项目的补偿由“五位一体”按实际情况决定。

(三)拆迁奖励及政策

1、丈量、评估奖励费

被拆迁对象在规定时间内配合丈量、评估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

2、签字奖励费

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的,签字奖励费以现金方式结算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第一阶段(第1~2天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50元/㎡进行奖励;

(2)在第二阶段(第3~4天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30元/㎡进行奖励;

(3)在第三阶段(第5天)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0元/㎡进行奖励;

(4)超出规定时间签字的不享受签字奖励费。

3、签字综合奖励费

(1)在第一阶段(第1~2天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70元/㎡给予奖励;

(2)在第二阶段(第3~4天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50元/㎡给予奖励;

(3)在第三阶段(第5天)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30元/㎡给予奖励;

(4)超出规定时间签字的,不享受综合奖励费。

4、搬家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面积在100㎡以内的,按500元/户给予补助;被拆迁房屋面积在100㎡以上的,按800元/户给予补助。自行过渡按2次结算。

5、农具补贴费

因拆迁不能搬迁的农具、一次性按500元/户给予补贴。

6、未突击装修奖励费

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50元/㎡进行奖励。

7、腾空让房奖励费

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30-50元/㎡给予奖励,本次自行过渡的腾空让房时间为15天:

(1)在规定的时间内1-10天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交出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50元/㎡给予奖励;

(2)在规定的时间内11-15天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并交出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30元/㎡给予奖励;

(3)超出规定时间腾空让房,无特殊情况的,将按相应比例扣除腾空让房奖励费或不享受腾空让房奖励费。

8、综合补助费,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80元/㎡计算。

9、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以被拆除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过渡期限为被拆迁人腾空让房之日起至安置房实际交付之日止。走空户不得享受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1)过渡期不满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每平方米每月4元结算;

(2)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结算;

(3)过渡期结束后,统一增加3个月的装修延期补助费。标准按每平方米每月4元结算;

(4)拆迁户自愿要求全部货币化安置的,统一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平方米每月4元结算。

(四)相关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在留足安置房款100﹪的基础上,所有费用(除村民小组奖励费)在拆迁协议签订并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四、拆迁安置政策

(一)安置及照顾政策

1、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被征地拆迁人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包括在拆迁范围内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列为安置对象:

(1)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2人计算。

(2)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3)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内,且符合安置条件,另一方户口在外地的人员。

(4)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因出生、婚姻、军人复退转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5)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6)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7)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的已婚嫁女儿,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2、所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照顾对象:

(1)安置人口中,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青年(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尚未结婚的人员增加照顾人口1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只能按照顾人口1人计算;计划外生育的,不增加照顾人口;过渡期限内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增加照顾人口1人;过渡期限内达到法定婚龄并结婚的,增加安置人口1人。

(2)原籍在拆迁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人居住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走空户:

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按照顾人口2人计算;

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含80平方米),按照顾人口比例(实际被拆除房屋面积/40平方米)计算。

(3)已婚的被征地拆迁人尚未生育的,在夫妻两人正常安置的情况下可增加照顾人口1人,如过渡期内婴儿出生并报进户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况下因本人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4)被征地拆迁人单身(鳏、寡、孤、独)且无直系亲属照顾,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人口1人。

(5)房屋拆迁对象家庭成员丧偶或离异而本人持有房屋产权证,且无其他家庭人员,只能单独拆迁补偿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对象1人。

(6)原经有关单位批准,在拆迁范围内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过其他方式在拆迁范围内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无住宅的,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可按2个照顾对象处理,但照顾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其原住宅的建筑面积,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执行。

3、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中不列入安置或照顾对象的人员:

(1)租住、借住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的。

(3)已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的。

(4)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的女儿(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除外),虽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不参与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

(5)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再婚后户口虽未迁出拆迁范围,但实际随男方生活的。

(6)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挂户。

(7)其他地方另有宅基地的。

(8)被征地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的。

(9)被征地拆迁人家庭夫妻中,在征地房屋拆迁公告后并在规定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内或在过渡期内离婚的。

(10)不论户口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已转让、赠与他人的。

(11)在本区已实行拆迁安置的人员,其他住宅拆迁时,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按规定予以补偿。

五、安置方式

(一)安置房及安置方式

街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统一安置、照顾(每人40㎡)的方式进行安置。

(1) 统一安置:房型为多层、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每人40㎡;安置基价为多层基价500元/㎡,小高层、高层基价650元/㎡。

(2)统一照顾:房型为多层、小高层或高层,照顾每人40㎡;照顾基价为多层基价850元/㎡,小高层、高层基价1000元/㎡。

(3)  拆迁面积大于安置面积(包括户型调节面积),每户可购买40㎡的户型调节价房屋,房屋基价为多层1800元/㎡、小高层、高层1950元/㎡ 。

(4)拆迁面积大于安置面积(包括户型调节面积及市场定销面积),且人口达到“三安一照”的拆迁户,每户可购买40㎡的市场定销价房屋,房屋基价为多层2800元/㎡、小高层、高层2950元/㎡。

(5)楼层按系数结算。

(二)货币安置:如拆迁户自愿放弃安置的,可享受货币化安置补贴,按每人92000元结算;放弃照顾的,可享受货币化照顾补贴,按每人78000元结算。

(三)商品房安置:按照西湖街道商品房安置相关政策执行。

六、安置房交付

1、新房座落、户型:按西湖街道总体规划统一选址进行安置。

2、交房标准:

(1)房屋结算面积依据所拆迁房屋的实测面积(经有资质的房屋丈量机构丈量后的面积);

(2)每套房屋只安装进户门,不安装内门,内墙批白;

(3)电线通到进户,室内电线管道布好,不穿线;

(4)自来水接到进户。

3、房屋的交付:

符合正常安置的拆迁户,安置房以抓阄方式确定。

七、其他

1、被拆迁户必须把旧房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并收缴废止。

2、凡进入新小区的被拆迁户,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天然气的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有线电视:按广播站所核数据实行拆一还一。新增加的按标准收费。

(2)固定电话:依据原有电话号码拆一还一。新增加的按标准收费。

(3)天然气:按燃气公司相关价格执行。

八、法律责任

1、在房屋拆迁的有关事项告知后新增“五突”情况(突击审批、突击建房、突击搭建、突击抢栽抢种抢养、突击迁移户口及分户)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予享受相关安置等政策。

拆迁补偿对象家庭人员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补偿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回并追究其责任。

2、拆迁补偿对象家庭人员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此次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随成本、市场等因素将作适当调整。

2、本细则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3、本细则由西湖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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