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重点领域> 政策解读> 内容

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3-05-09    来源:武进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相关阅读:

 

  一、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新条例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

  随着我省城镇化的大力推进,物业管理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物业管理服务已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但随着物业行业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企业抱怨收不到物业费、无法开展正常服务工作,小区居民抱怨物业服务不好、物业费交得有点冤枉。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社区居委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矛盾呈现出增长的态势,这种物业管理中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对其进行疏导解决。为有效地解决物业行业内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各方的责、权、利关系,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并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在哪些方面发生了变化?

  1.物管体制“沉到底”,充分发挥街道基础作用。

  新《条例》在体制上的最大变化就是“沉到底”,明确赋予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突出了街道(乡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础作用。

  2.多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小区管理

  新《条例》规定,房管、城管、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3.对于不交物业费行为有了明确的限定。

  ⑴结清物业费,才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⑵新《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小区内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⑶业主可以根据小区管理的需要,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

  4.各方利益都有了充分保障。

  变化一:小区车位、车库不能只售不租;

  变化二:房屋维修急事有了应急办法。

  三、随着新条例的出台,给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哪些具体的好处?

  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界定,对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推动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