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文件
武科发〔2012〕5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工业与科技环保服务中心、开发区科技经贸局:
为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区科技创新能力,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认定与管理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区工程中心”)是我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我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和规范区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创新的要求,定期组织区工程中心的申报。
第二条 申报区工程中心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支有一定技术水平、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实验条件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设备。
(四)具有一定的研发投入,能对区工程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五)申报单位须是在武进区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区工程中心由承担单位申请,所在镇、开发区科技部门择优推荐,区科技局主管科室初审,并报局长办公会通过。必要时,区科技局主管科室可对承担单位现场考察。
第四条 同一企业集团及其不同子公司如主营业务相似,申报同类区工程中心,区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择一认定。
第五条 区工程中心的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每年填报《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号107-1)和《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等统计报表,且报表中必须如实反映企业研发机构的情况,否则视同未建,予以摘牌。
第六条 区工程中心应按“准确定位、明确任务、组建团队、配置场地、落实经费、配置设备、建立机制”的“七步工作法”进行建设。区科技局主管科室定期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建设要求且拒不整改的予以摘牌。
第七条 各镇、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区工程中心的业务指导,督促区工程中心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建设,并根据统计部门要求每年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