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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2010-00035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20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10-05-12 发布日期: 2010-05-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文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

相关阅读: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0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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